沈陽即將進入供暖期。你付暖氣費了嗎?10月13日,銅鋁複合暖氣片小編從沈陽市房地産局獲悉,新頒布的“沈陽市民用暖氣收費管理最新條例”(簡稱“條例”)。下麵就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沈陽市出台最新民用暖氣收費管理最新條例
供暖麵積及用途以房證爲準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暖用戶繳費、居民使用供暖用戶所在單位報銷供暖費、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
供暖單位和供暖用戶應當簽訂供暖合同,載明供暖價格、收費麵積、采暖標準等。雙方在調整供暖價格、收費麵積及相關政策時,應比照調整後的價格、麵積及相關政策執行或重新簽訂供暖消費合同。熱用戶未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合同,但已形成供暖與供暖實際關係的,供暖用戶應當繳納取暖費。
《條例》第九條規定,采暖麵積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産權證記載的房屋麵積和用途爲準。熱用戶實行采暖計量收費的,比照價格部門確定的供暖計量價格確定采暖費。
特殊情況采暖費計費方法不同
《條例》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的供暖費比照下列方法收取:
居民住宅未記錄在“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靜止産權證書”區域內,有供暖設施的,供暖單位可以現場計量,也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測繪部門根據室內使用麵積計量計算采暖費;地段高度超過2.2米(包括2.2米)的,應當全額征收采暖費;地板高度小於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費。
對於室內層精湛過3.5米、低於6米的非住宅建築,每0.3米(含0.3米、低於0.3米,按0.3米計算)收取10%的供暖費;層精湛過6米的,供暖雙方根據熱負荷協商增加。
商用住宅取暖費,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靜止産權證書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新建建築供暖設施維修期間的供暖費,比照開發建設單位與供暖單位的合同執行。供暖用戶在采暖期間辦理入住手續,應當承擔通知日期後的取暖費用,通知日期前的取暖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供暖單位應向原繳費單位追繳欠款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供暖單位應當比照下列規定收取拖欠的供暖費:
對低收入家庭、邊緣低收入家庭、破産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與原單位分離的職工,供暖單位應當將原單位所欠供暖費從原欠款中收回,不得向個人用戶追繳原單位所欠供暖費。
有供暖費用困難的,由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確定有供暖費用能力之前,對陳某拖欠的暖氣費進行處理。
對已辦理供暖費過戶手續的用熱人,單位在過戶前所欠的供暖費,由供暖單位向原承擔供暖費的單位追繳,接收單位隻承擔過戶後的供暖費報銷。
業主變更原業主所在單位的采暖費的,供暖單位應當依法收回新房所有人承擔的暖氣費。供暖單位不得以原業主欠陳某供暖費爲由,拒絕與新業主簽訂補充供暖合同。
“規定”第十二條強調,供暖單位不得拒絕收取當年的采暖費,不得以用戶所在的供暖單位有未繳納的采暖費爲由製止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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