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在全國有著避暑名城,可見承德在夏天也是不是很熱的,承德夏季不是很熱這很好,但冬季就不行了,承德冬季是很冷的,因此承德也是需要供暖的,而最近承德發布了最新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下麵就讓金旗艦暖氣片小編給你講解下吧。
河北承德市最新城市供熱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範供熱用熱行爲,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供熱質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公衆利益優先、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比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熱基礎設施投入,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城市供熱。
應當鼓勵和扶持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應急保障製度,完善供熱安全運營監管機製、熱用戶舉報和投訴機製。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台,實現供熱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信息係統,並與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台對接。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造、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製本級的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供熱信息網了解到經批準的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比照規劃編製順序報請批準。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地下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供熱企業協同製定供熱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投入運行前將供熱設施資料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比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預留建設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製止使用和拆毀,其用戶用熱方法經改造合格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外,應當實行清潔能源供熱。適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應當經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建築供熱係統應當適合國家、省、市建築節能標準,室內用熱係統應當安裝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現有建築應當比照分戶計量、溫度調控要求限期進行改造,具體改造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二條使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組織實施。
使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將其納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房屋購買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專項用於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
第三章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比照以下規定實施維護、維修、改造和管理:
分戶計量的熱用戶入室閥門以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未分戶供熱的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共用部分由供熱單位負責,用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於二個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應順延。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自供熱設施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時限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設備完好和安全運行。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爲:
(一)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和攀緣植物;
(二)擅自挖坑取土、爆破、打樁;
(三)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向供熱管道排放汙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等;
(五)使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重物;
(六)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毀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七)損毀、覆蓋、塗改、擅自拆毀或者移動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八)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爲。
第十七條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
(二)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
(三)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
(四)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法;
(五)改動、破壞供熱計量或其他設施;
(六)擅自擴大用熱麵積、改變房屋結構影響供熱結果;
(七)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爲。
熱用戶實施前款行爲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製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供熱信息網了解到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信設備,在供熱期內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當執行施工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新建建築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由建設單位負責;在保修期內,由保修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滿後,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現有建築改造安裝的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費用納入供熱成本。人爲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第四章供熱用熱
第二十條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證製度,供熱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供熱單位應當根據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確定的供熱方法和供熱範圍提供熱源、發展用戶。
第二十一條市中心城區供暖期爲當年的11月1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25日二十四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執行,或者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供暖期。如遇異常低溫天氣情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早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並對提早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相應補貼。
政府應當對適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給予熱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應當在今年度供暖期前依法簽定熱源供應合同。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定供用熱合同。熱用戶更名、增加或減少供熱麵積,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熱用戶改變用熱負荷、用熱設施、用熱方法和用途,應當與供熱單位重新簽定供熱合同。
未簽訂書麵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暖期的,視爲熱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係。
第二十三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在供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或者轉讓供熱經營權。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擬停業、歇業或者轉讓供熱經營權的,應當在供暖期開始之日6個月前向所在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適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實施應急接管。
接管運營期間,接管單位應當向熱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接管單位臨時産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
第二十五條供暖期間,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因突發故障影響正常供熱的,應當及時告知熱用戶,並馬上組織搶修,同時報告所在地供熱主管部門。連續製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熱用戶相應熱費。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熱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按價格管理權限製定。
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新建建築和完成建築節能改造與供熱計量改造的現有建築,應當比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方法實行熱計量收費。按麵積交費的熱用戶,依據《房屋産權證》、測繪管理部門測繪結果或者供熱用熱雙方確定的建築麵積以及房屋建築高度核算收費麵積。
對於收費麵積雙方另有約定的,比照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首次納入供熱管網的房屋實行整體供熱,新建房屋首年熱費納入房屋建設成本,統一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第二十八條對熱用戶申請暫停用熱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否收取熱費。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製定。
第二十九條在供暖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的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的室溫不低於十八度,其他室內空間溫度應當適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的要求。供用熱雙方對室溫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條熱用戶認爲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
供熱單位或者供熱管理機構現場測溫時間爲每日八時至二十四時(十一時至十四時除外)。室溫檢測及熱費減免辦法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一條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表的準確度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相關費用由提出方墊付、責任方承擔。供暖期內熱計量表發生故障、毀損的,期間熱費比照麵積收取,修複或者更換後繼續比照熱計量收費標準收費。
第三十二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用熱舉報和投訴製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同意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爲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製止違法行爲,未造成供熱設施損壞但拒不住止違法行爲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擴大用熱麵積、擅自安裝管道泵,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供熱單位可以製止供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製止經營或者限期補辦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取得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繼續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製止經營,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選擇具備條件的供熱單位實施托管。構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對外轉讓供熱經營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供熱單位未比照規定保質保量供熱的(室溫不達標但供回水溫度正常的除外),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測溫的、未按規定給予熱用戶熱費減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長期欠費、欠費數額較大並經供熱單位多次催繳仍拒不繳納熱費的,可通過社會誠信體係將其失信行爲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使用熱電聯産、大型區域鍋爐、工業餘熱、地熱、分布式能源等方法所産生的熱水、蒸汽,通過管網及其它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産和生活用熱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爲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使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産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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