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是曆史悠久的塞上古城,早在3萬年前就有人類在水洞溝遺址繁殖生息,史上西夏王朝的首都,是國家曆史文化名城,民間傳說中又稱“鳳凰城”,古稱“興慶府”、“甯夏城”,素有“塞上江南、魚米之鄉”的美譽,城西有著名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西夏王陵。那麽銀川冬季供熱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的啦?下就讓金旗艦暖氣片品牌來講解下吧。
素有“塞上江南、魚米之鄉”的美譽銀川冬季供熱條例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改善城市環境,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域內供熱的單位及用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銀川市房産管理局是本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銀川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供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供熱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節約能源,減少汙染,有利生産,便宜生活的原則。
第五條建委、規劃、環保、技術監督、物價、工商、供電等部門,應當比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熱工作。
【章名】第二章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等部門編製城市供熱規劃,並按規定順序報批。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規劃,確需修改和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鍋爐、熱交換站、泵站、熱電廠、熱網等城市供熱工程和設計方案,應當適合城市供熱規劃,並報市供熱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比照供熱規劃建設供熱工程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八條根據供熱規劃,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預留供熱工程建設用地。
第九條舊區房屋補建供熱設施的,室內設施初裝費由受益戶負擔,外管網建設費由所有權人按産權比例分攤或集資籌集。
第十條新建住宅工程使用現有熱源供熱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簽訂供熱協議書,並將供熱協議書報市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新建房屋的供熱應積極推行分戶控製,以表計量;舊區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按分戶控製的要求逐步改造。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比照國家規定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
第十三條城市建設工程影響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建設單位在征得産權單位同意後,應當到市供熱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供熱管理機構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比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符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章名】第三章供熱單位與用戶
第十五條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供熱組織機構、名稱和正常供熱需要的資金;
(二)取得相應供熱資質;
(三)有確定的供熱對象、場所和設備;
(四)有合格的司爐、熱力運行、維修、化驗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國家和自治區對供熱管理規定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十六條不適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應當委托有供熱資質的單位對其供熱工作進行經營管理,並簽訂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市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供熱單位的名稱發生變化以及供熱單位發生合並、轉産、遷移或關閉的,應向原審批機關和市供熱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在每年8月底以前到市供熱管理機構申請年檢,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供熱單位登記表;
(二)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三)鍋爐安檢、環保、消防設施資料等;
(四)上一采暖期供熱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報告;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供熱單位的司爐、熱力運行、維修、檢驗等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供熱單位應建立巡檢製度,由巡檢人員配帶標誌時限對用戶的室溫比照《室內溫度觀測規範》進行觀測,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設備;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熱器、拆改室內供熱設施;
(三)嚴禁取用、排放供熱係統循環水;
(四)不得向暖溝內排放汙水、傾倒垃圾;
(五)不得無理阻攔、辱罵或毆打收費、巡檢等工作人員;
(六)不得影響共用采暖設施的正常維修;
(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戶不再使用集中供熱設施,應當在停暖後或采暖期前一個月,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麵申請,征得産權人和供熱單位書麵同意後,由供熱單位拆毀。但供熱設施的拆毀不得影響相鄰供熱設施的正常運行。
【章名】第四章供熱標準與收費
第二十三條采暖期爲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原因提早或延長供熱期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供熱,並保證用戶室內溫度不得低於攝氏16度。
未經供熱管理機構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製止供熱。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製止供熱的,應在4小時內通知用戶,並采取措施恢複供熱。製止供熱時間超過12小時的,應當報告供熱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連續中斷供熱3天以上或累計中斷供熱10天以上(因停水、停電造成中斷供熱的除外),經供熱管理機構把關後,用戶可免交相應天數2-4倍的采暖費。
第二十七條供熱單位應比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采暖費。收費一律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專用票據。
第二十八條采暖費交納時間應在每年10月至次年的3月底,用戶可一次性交納,也可分期交納,但每年11月底前應當交納50%的采暖費。
對經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低保戶的采暖費,經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可適當減免。
第二十九條新建房屋已竣工接管供熱的,房屋空置期間的采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用戶在辦理房屋産權或使用權變更手續時,應與供熱單位結清所欠采暖費。
【章名】第五章供熱設施與維修
第三十一條供水、供電部門應當保證供熱需用的水、電供應。需停電、停水時,應按供水、供電有關規定,提早書麵通知供熱單位。
第三十二條供熱單位應比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時限進行檢修,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第三十三條自鍋爐房至熱力入口的供熱管網由供熱單位進行建設、管理和維修;室內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後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費用由産權人或使用人承擔;用戶裝修居室不得影響供熱設施的檢修。
第三十四條因設計、安裝等不規範影響供熱質量的,經市供熱管理機構確認後,責成原産權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供熱標準的,委派有資質的設計、安裝單位強製改造,所需費用由産權單位承擔。
【章名】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到市供熱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和辦理年檢手續;或僞造、塗改、中斷供熱運行記錄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製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處以200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熱單位聘用未取得專業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供熱工作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辭退,並處以5000至10000元罰款;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製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並處以10000至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市供熱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製止供熱達12小時以上的;
(二)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攝氏16度的;
(三)不按時或提早製止供熱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製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至30000元罰款:
(一)供熱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符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未取得供熱資質從事供熱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至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用戶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采暖費的,從逾期之日起,供熱單位可每日按欠費的3‰收取滯納金,但不得超過本金,並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至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忿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二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供熱設施是指由熱源通過熱網向用戶供應熱能的係統內的全部設施,以及爲這些設施正常發揮作用而建設的設施:如熱源生産廠、供熱鍋爐房、換熱站、各種供熱管道(線)、各種控製閥門和閘門、室內管道、暖氣片和各種附屬設備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發布的《銀川市城市供熱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06號)同時廢止。
本文出自金旗艦網絡部,轉載須注明出處,並加上可鏈接回原文的網址,否則會追究法律責任。